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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梨”很大,你会“裸辞”吗?

    来源:    2013-04-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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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张先生所在的公司宣称,为节约成本,决定将办公地点从徐汇区搬到松江区,公司不提供班车。公司还透露,由于新的办公地点未出上海,所以无需变更劳动合同,不愿到新址上班的员工可以辞职。
    张先生的家和他负责的不少客户都在市中心,这让他一想到今后的工作状况就很纠结。
    一些同事已准备辞职另谋出路。一时也找不到合适下家的张先生想到“裸辞”就烦心。
    其实,单位迁址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的角度来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如果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时的搬迁就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变更劳动合同。此外,还需结合劳动合同中是否对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约定来判断。
    一般来说,城市内部两个区域之间的搬迁不同于两个城市之间的搬迁,前者相比较后者,客观情况的变化程度要小一些。但是不同的城市大小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就上海而言,市区和郊区之间的距离往往并不短于某些相邻的城市之间的距离。案例中的公司如在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中未有到新地点工作的约定,公司搬迁后又不提供班车,基本可以认定此种搬迁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先与张先生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未达成协议,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还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限制人员和试用期员工等不得解除。而如果张先生主动提出辞职,则不能享受经济补偿,也许真的“神马”也没有了。
    而这可能正是公司的目的所在。所以建议张先生此时不要随便“裸辞”,另外还应依靠工会组织向公司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按照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只有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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